吉安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作者: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07日 点击率:
吉安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三个原则”:依法依规、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二)注重“四个结合”: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三)做到“五个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方案全部落实。
二、工作目标
(一)依法严厉打击或取缔关闭非法建设非煤矿山、尾矿库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
(三)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建立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环保管理档案,工程技术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加强技术管理和应急管理,有效监控非煤矿山及尾矿库生产运行状况,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推动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切实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环保应急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努力实现市第三次党代会“加强生态建养与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并报吉安”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总体要求。
三、整治的对象和重点
(一)整治的对象
全县所有非煤矿山、尾矿库生产建设单位。
(二)整治的重点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4、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资源整合矿山、新(改、扩)建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8、安全和环保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作业规程不完善,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12、安全、环保应急救援队伍、设备、资金和物资配备不到位以及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或演练不及时的;
13、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14、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15、地下矿山的安全出口、机械通风、防排水、提升运输、采空区监测监控治理不符合规定的;
16、露天矿山未按规定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以及未按规定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及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
17、矿山及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制和值班值守制度不完善以及防汛措施不落实的;
18、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不完善的选矿加工厂;
19、擅自对尾矿库进行加高扩容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尾矿库闭库的;
20、非法建设使用尾矿库以及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下游有居民或重要设施、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尾矿库。
四、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7月20日开始,集中40天时间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
县安监局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行动方案,迅速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行动举措和责任。
(二)全面实施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执行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许可和环评手续的情况;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安全和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情况;尾矿库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和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通风作业、尾矿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支柱作业、井下电气作业、排水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三)整改提高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
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整治非煤矿山及尾矿库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不完善的选矿加工厂;整治存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县安监局和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四)验收总结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
在各企业的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企业进行检查,对整治行动阶段性成果总结评估,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实行限时、挂牌督办整改,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直至验收合格。
五、工作措施
(一)对于非法生产、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要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闭库)。
(二)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闭库)。
(三)对证照手续不全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并督促企业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列为关闭(闭库)对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闭库)。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依职责实行挂牌督办。
(四)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予以罚款。
(五)对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六)对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尾矿库,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及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确保安全;对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以及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或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
(七)对参与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进行整合,并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列为关闭淘汰的矿山,有关部门要吊销相关证照;属于单独关闭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安监局成立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专项整治总体行动方案和工作制度,对专项整治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督导检查,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协调各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由郭勇文局长任组长,吴冠华、黄义初、彭勇为成员。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相应机构,制定行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制定方案,落实资金。各企业要抓紧制定本区域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事故和环境污染隐患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要提请县人民政府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三)加强督导,确保效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定,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对拒不整改的、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对不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要公开曝光,约谈其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县安监局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向社会及时公布开展专项行动活动进展情况,对行动不力、整治不到位的一些行为进行公开曝光,营造浓厚的行动宣传舆论氛围。
(五)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县安监局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企业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3日内将整体工作情况(总结)连同电子版报送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