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安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06日 点击率:
吉安县财政局 吉安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吉安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研究,现将《吉安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此
页
无
正
文
主题词: 农业财务 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
抄报:县委常委、副县长邱小剑,县委常委、农工部长王汉光
抄送:各乡镇财政所、各扶贫村 |
吉安县财政局办公室、吉安县扶贫和移民办综合股 2012年9月6日印发 |
共印130份
吉安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1、贫困村在村级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规划内选择项目向县扶贫和移民办、县财政局申报当年扶贫项目,县汇总当年各贫困村申报项目计划,向市扶贫和移民办、市财政局申报。
2、市扶贫和移民办、市财政局批准当年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后,贫困村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村民同意,或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向县扶贫和移民办、县财政局申请,报市扶贫和移民办、市财政局批准方可改项。
二、项目实施管理
1、扶贫项目由村民自己组织实施,项目外包或自建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贫困村村民自行决定。县委、县政府有另行规定的,按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凡是财政扶贫资金建设项目,都要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与上级批文相同的项目名称;
(2)发、承包方单位全称;
(3)工程建设具体内容及工程量;
(4)建设期限、开工日期;
(5)工程造价;
(6)付款方式;
(7)工程质量具体要求;
(8)违约责任;
(9)双方代表签字;
(10)签订合同时间。
三、项目请款和验收报账程序
(一)请款
1、项目开工申请预拨第一笔资金,按资金量的30%或40%预拨启动资金或物资(水泥等)。以后视项目进度进行请款,但请款额度不能超过该项目扶贫资金的70%。
2、项目单位申请拨款,需填写请款单,经项目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并提供项目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后,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拨款。
(二)验收
1、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向县扶贫和移民办提出项目完工验收申请。
2、3万元以下扶贫资金项目,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乡镇分管领导、项目村干部、施工单位代表对项目进行验收;3万元以上扶贫资金项目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县财政局组织乡镇分管领导、项目村干部、施工单位代表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报账
1、项目单位扣除调拨物资(水泥等)款后,按单个项目凭县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工程税务发票(项目单位凭县扶贫和移民办签字盖章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到乡镇报账)、报账单、决算书、验收单和项目合同到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核合格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2、扶贫资金在10万元以上项目,需经有资质的中介会计(或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后方可报账;20万元以上项目县财政局需扣留10%的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如有工程质量问题,质保金则用于工程维修费用。
四、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报账后,要建立扶贫项目档案资料,永久保存。建档内容包括:
1、项目批准文件;
2、项目施工合同;
3、项目完工前后照片;
4、项目决算书;
5、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含请款单、报账单、项目验收单,水泥调拨单等);
6、项目执行小组和监督小组参与项目管理、监督的情况反映和记录;
7、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会议记录。
五、其他规定
1、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乡村两级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和弥补以前年度支出缺口等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2、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乡(镇)村两级都要设置财政扶贫资金科目,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专项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进行混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