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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20日  点击率:

吉安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处罚涉案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各主要责任监督员负责本人责任管辖范围内案件罚没财物的保管。

2、罚没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分类存放。并建立健全物品管理台帐,做到帐物相符。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制度挪用、调换、私分罚没物品。

3、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罚没物品时,应向当事人送达卫生法律文书,列出罚没物品清单,禁止使用其他凭证、收据或便条,凡未向当事人出据相关法律文书,擅自没收当事人物品的,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4、各主要责任监督员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年度的涉案物品罚没收缴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所委会研究,并报县卫生局处理。

5、涉案罚没物品和依法追回赃物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凡擅自处理涉案罚没物品的,除追回罚没物品或物款外,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罚没物品变价款,一律上缴县财政,不得截留、挪用、拖延不缴、调换、压价处理、变相私分等。

 

  吉安县卫生监督所

  20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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