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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县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0日  点击率:

 吉县司字〔201021
 

关于印发《吉安县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司法所)、财政所:

为加强我县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和生活补助经费费用支出,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根据吉安市财政局、吉安市司法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司矫正字[2010]8号)。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制定了《吉安县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十一月二十日   

吉安县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

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一、经费拨付

县财政根据各乡镇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按季度将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拨付到县司法局或各乡(镇)财政所,由安置帮教工作站按规定发放。

二、经费发放

1、村(居)委会人员从监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3天内,陪同刑释解教人员到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报到时,填写《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经费申请单》和提供监狱、劳教所发放的《出监所交接单》,由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进行初审。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应在每月25日前将初审后的《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经费申请单》和《出监所接送证明》上报至县司法局。核准后,在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接送补助经费拨付到乡镇财政,由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和村(居)委会领取接送工作经费。

2、在6个月内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本人须每月到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报到并领取生活补助费通知单,当地村(居)委会凭此通知单按月给其发放;本人一个月内不来领取的,取消当月生活补助费。村(居)委会每月25日前,将所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名单、刑释解教证明书、未就业证明书、出监所接送证明、生活补助发放情况(回执)、生活补助发放表等资料报司法所逐一核实,上报至县司法局审核批准后,在每月月底前将生活补助费发放至司法所,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应在10日内将生活补助费发放至村(居)委会。

3、安置每一名无家可归、无亲可投刑释解教人员且工作满一年、其劳动报酬按同工同酬标准全额发放的企业,由该企业向县司法局提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经费发放申请表》、刑释解教人员名单、刑释解教证明书、工资发放单据、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号码等相关材料,县司法局到实地核实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发放补助该企业工作经费10000元。

三、经费发放标准

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8号)精神执行,从设区市内监管场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每人补助300元;从设区市外监管场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每人补助500元;从省外监管场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每人补助1000元;对接回的刑释解教人员在6个月内未就业的,从出监所当月起,按本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四、经费管理要求

1、县司法局、各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司法所)要单独设账,核算、管理、使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2、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发放中,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据实统计。对虚报冒领资金、挪用资金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自201081日起执行。

 

附件:1、《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经费申请单》

2、《出监所交接单》

3、《生活补助发放单》

4、《生活补助发放表》

5、《(  )年度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

6、《(   )年度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经费汇总表》

7、《吉安县安置帮教专项经费发放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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