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和依据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9日 点击率: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水价:根据吉市价价字[2011]04号文《关于调整吉安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批复》,对吉安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1.25元/吨;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1.45元/吨;
3、工业用水1.45元/吨;
4、经营和基建用水2.00元/吨;
5、特种行业用水5.80元/吨。
(二)执行进行:2011年3月1日抄见水量。
二、污水处理费:按吉安市物价局吉市价费字[2010]3号文批复:
(一)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0.80元/吨,50吨以上1.00元/吨。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0.80元/吨。
3、经营服务单位用水1.00元/吨。
4、特种行业用水1.60元/吨。
(二)执行时间:2010年2月1日开始。
三、一户一表改造:根据吉安县物价局吉价字[2013]3号文批复: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费1050元/户,表前管道需更换,材料、工程费另外加收。
四、管道安装材料、工程费按国家定额标准进行决算。
五、管道维修,按吉府发[2003]1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供水设施的管理,均以总水表为界,总表以外(含总表)的一切设施不论单位或私人投资,均由供水企业统一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其费用由用户负担,总表以内的管道、分表等设施产权属用户所有,由用户维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