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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和依据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9日  点击率: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水价:根据吉市价价字[2011]04号文《关于调整吉安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批复》,对吉安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1.25/吨;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1.45/吨;

3、工业用水1.45/吨;

4、经营和基建用水2.00/吨;

5、特种行业用水5.80/吨。

(二)执行进行:201131日抄见水量。

二、污水处理费:按吉安市物价局吉市价费字[2010]3号文批复:

(一)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0.80/吨,50吨以上1.00/吨。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0.80/吨。

 3、经营服务单位用水1.00/吨。

 4、特种行业用水1.60/吨。

(二)执行时间:201021日开始。

三、一户一表改造:根据吉安县物价局吉价字[2013]3文批复: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费1050/户,表前管道需更换,材料、工程费另外加收。

四、管道安装材料、工程费按国家定额标准进行决算。

五、管道维修,按吉府发[2003]1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供水设施的管理,均以总水表为界,总表以外(含总表)的一切设施不论单位或私人投资,均由供水企业统一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其费用由用户负担,总表以内的管道、分表等设施产权属用户所有,由用户维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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