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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01日  点击率:

 

受理单位

县港航管理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许可条件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2、有较稳定的客源和货源;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4、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①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②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③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申请材料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式三份)
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5、船舶来源证明文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适任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用其复印件;7、资信证明文件;8、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9、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10、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11、公司章程、办公场所证明;12、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章程草案;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资信证明;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实地查验——审批——上报

许可期限

1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

0796-702839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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