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01日 点击率:
受理单位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
许可条件 |
停车场、生产厂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维修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 |
申请材料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汽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及材料(各项证明复印件2份) |
许可程序 |
申请——受理——实地查验——审批、发证 |
许可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25元/户(正、副本) |
收费依据 |
赣计收费字[2002]567号 |
联系电话 |
0796—844224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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