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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01日  点击率:

 

受理单位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许可条件

停车场、生产厂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维修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

申请材料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汽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及材料(各项证明复印件2份)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验——审批、发证

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25/户(正、副本)

收费依据

赣计收费字[2002]567

联系电话

0796844224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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