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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08日  点击率:

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特制订中心城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吉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确定,并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的不同,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私产房的补偿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

  (1)货币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产权调换

  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其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含,下同),所超出的10%以内部分,按照市政府当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由于规划设计等原因,超出10%的部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时,剩余房屋面积按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产权调换的户型及地点由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具体明确。

  2、非住宅

  (1)货币补偿

  营业性用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非营业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2)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营业性用房的,实行等面积调换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由于规划设计等原因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结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但属临街同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征收时只对30平方米内(超出的计入住宅面积,不足的据实计算)部分按商铺性质进行市场评估并给予货币补偿,同时30平方米内的面积还可计入住宅的面积给予产权调换,但要结清差价。

  3、产权调换的选房顺序,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

  (二)公产房的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

  (1)经营性商铺用房按被征收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2)商铺以外办公、工业等用房按被征收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3、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涉及的电话、空调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相关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属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6/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费。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期房安置的,属多层建筑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十八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属高层建筑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具体见征收补偿方案),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致使过渡期限延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上述标准每月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属非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一)营业性商铺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商铺以外的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二)对因房屋征收而发生的设备搬运,安装费用,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等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据实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助标准

  (一)私产房补助

  1、被征收人被征住宅房屋面积少于36平方米且同城只有此处住房的,可安置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住房,其中,36平方米之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当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由于规划设计等原因,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完成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增加下列补助:

  (1)住宅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

  (2)非住宅:营业性商铺用房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商铺以外的营业性用房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非营业性用房增加8%的补助。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4、被征收人,符合市、区有关救济、优抚条件的,可优先享受相关的救济和补助。

  (二)公产非住宅补助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对营业性用房增加6%的补助;对非经营性用房增加2%的补助。

  五、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一)分段奖励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以下时间段及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超过 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1、住宅

  第一阶段: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20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200/m2奖励;

  第二阶段: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40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m2奖励;

  第三阶段: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50/m2奖励;

  2、非住宅

  (1)私产房屋

  第一阶段:经营性商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20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400/m2奖励,商铺以外的营业性用房,给予200/m2奖励,非营业性用房,给予60/m2奖励;

  第二阶段:经营性商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40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200/m2奖励,商铺以外的营业性用房,给予100/m2奖励,非营业性用房,给予30/m2奖励;

  第三阶段:经营性商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m2奖励,商铺以外的营业性用房,给予50/m2奖励,非营业性用房,给予15/m2奖励;

  (2)公产房屋

  第一阶段: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20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50/m2奖励;

  第二阶段: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40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25/m2奖励;

  第三阶段: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m2奖励;

  (二)分栋奖励

  被征收人(不含公产房)获得上述分段奖励的同时,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成栋、成片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不分住宅、非住宅)还可获如下奖励:

  1、分栋奖励

  (1)成栋商品(房改房)房

  住户为24户以下的成栋商品房,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的标准给予奖励;住户为24户以上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的标准给予奖励。

  (2)独栋私房

  被征收房屋为2户以上至5户以下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房屋产权人6 户以上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房屋产权人为一人且属独栋的,可与1户以上类似被征房屋的产权人自由组合,组合户数的奖励标准与上述户数标准相对应。

  (三)分片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被征收房屋(不含公产房)的多少等因素,按100户的标准将项目划分为多个片区,项目不足100户的,可以以项目为片,划片情况同时在征收方案中公布。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的,每户还再可获10000元的奖励。

  六、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时间计算,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固定地点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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