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扶持政策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30日 点击率: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加入合作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对多数成员来说,应当具备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即应当是农民。法律规定可以吸纳少量其他人员,比如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法人,但有比例限定。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和拥有公权的个人不能加入合作社。
2、加入合作社必须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加入合作社必须承认并遵守该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4、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履行章程约定的义务。
三、税收优惠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税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生猪合作社社员不征收生猪增值税,对合作社收购贩运生猪的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除实行定点屠宰可委拖定点屠宰办公室代征外,一律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5、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子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6、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农产品和粮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政策,做到“单独申报、即报即审、即审即退”。
7、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8、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9、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四、信贷扶持政策
1、进行授信贷款。农村金融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进行评级,在办妥抵(质)押担保手续后,采用最高额授信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资金实行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循环使用,使其在核定的授信期限和额度内灵活使用贷款资金。
2、对农户资信和信用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农村信用社每年要对农户的资信等级进行一次年检,根据其还款能力及信用状况,将农户的授信额度由原来最高的1万元,提高到3-5万元,对文明信用农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高到10万元。
3、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最长期限为3年。
4、实行优惠的利率政策。小额贷款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倾斜,小额农贷利率上浮幅度严格控制在20%以内。
5、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资金贷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