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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安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5日  点击率: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意见》(赣发[2005]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切实推进我县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县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共吉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吉发[2007]13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人民政协是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2、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增进民主团结和维护我县社会政治稳定,调动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实现新跨越、建设和谐吉安县的必然选择。全县各级党组织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3、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执行中进行协商,是各级党组织开展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决算报告;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人事安排建议人选;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县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等。 

  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是:县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协商议题;政协党组根据县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县委和政府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就相关问题通报或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政协及时整理并报送参加会议的有关团体及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在政治协商上要坚持“三在前三在先”,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先协商后办理,重要政策法规先协商后通过,使重大问题主动协商在县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 

  4、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参加县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要充分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认真倾听和研究来自人民政协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县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作出书面反馈。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民主监督上坚持“三联系三倾听”,即县委、政府密切联系政协,倾听对制定大政方针的意见,发挥其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各部门密切联系政协专委会,倾听对执行政策法规的意见,发挥其在协商监督中的作用;执纪执法单位密切联系特邀政协委员,倾听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发挥其在经常性监督中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特邀监察员、人民陪审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制度,并逐步扩大受聘面,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县委政府重要的督查活动、执法检查、民主评议机关等活动,应邀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纪检监察机关和新闻单位要大力支持政协开展民主监督,使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紧密结合,发挥更大的作用。 

  5、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要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要经常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指导和支持政协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考察、咨询、服务等活动。县委和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政协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重视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果转化,推动有关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在参政议政上坚持“三重视三提供”,即县委、政府重视拓宽政协参政议政领域,重视转化政协参政议政成果,重视解决政协参政议政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党政中心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政协调研的重点课题,提供政协工作的良好环境。政府每年至少集中听取一次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每半年向政协通报一次政府工作情况和经济形势。法院、检察院每年应向政协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各级党政部门要通过对口联系、重大工作和重要情况通报、邀请参加有关会议和报送文件等形式,不断拓宽政协知情参政的渠道。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应邀请政协相关专委会或本单位的政协委员列席。各乡镇召开人代会、总结表彰会、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评会等大型会议应邀请本乡镇的政协委员列席。对政协开展的各项参政议政活动,党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常联络、遇事勤沟通、相互多支持的良好格局。 

  6、建立和完善对政协建言献策的采纳、督查、反馈机制。建立和完善县长交办提案,县政府领导主持办理重点提案,县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制度。政府每年要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对政协的提案,提案办理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提案工作条例认真办理,重点提案要有县委、政府领导亲自督办。对政协报送的建议案和调研、视察、考察报告,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时阅批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并向政协书面反馈阅批办理情况;对政协委员在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反馈处理意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将政协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社情民意信息和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办理程序。 

  三、切实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 

  7、坚持政协领导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制度。县政协主席应列席县委常委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政府召开常务会以及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会议时,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坚持和完善县委、政府领导应邀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制度。 

  8、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制度。县委、政府应各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联系政协工作。党政有关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对口联系。政协要建立相应的对口联系协商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工作中的协调配合。 

  9、大力支持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在时间和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对政协委员参加的调研、视察等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并提供方便,所在单位要计入工作量。县政协要加强对委员的联系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之更好地履行职责。 

  10、维护政协委员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排斥、打击和报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政协党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以利于政协党组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11、保障政协工作经费。县政府要把政协会议经费、视察经费、专题调研经费、委员活动经费、学习培训经费、课题经费、文史资料征集出版经费等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根据政协工作的实际和地方财力的增长情况,做到逐步有所增加。要切实帮助解决政协在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公务用车、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能。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12、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政协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支持人民政协发挥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界人士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性,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县委在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县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一至两次政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委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政协工作。县委在考核工作时,要把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以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县委办公室主任牵头的四套班子办公室主任(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协调工作。 

  13、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政治核心作用。要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对事关人民政协的重大问题,应注意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对政协党组的请示、报告,要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县委可视情委托政协党组召开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协党组要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认真履行县委赋予的职责,积极贯彻执行县委的各项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决议、决定在政协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向县委请示汇报制度,主动向县委汇报和请示工作。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要认真执行党的统战政策,真心诚意与党外人士交朋友,做合作共事、发扬民主、廉洁奉公的模范。 

  14、重视和加强政协组织建设。要为政协配备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注重把作风民主、经验丰富、熟悉统战政策、热心政协事业的领导干部选派到政协工作。不断优化政协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保持好合理的党内外比例。各乡镇成立政协委员活动小组,由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组长,具体负责政协工作和联系政协委员工作。 

  重视政协委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界别和委员规模。注意把新的社会阶层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政协换届时,界别设置、委员规模、常委人选、委员人选以及届中调整的委员人选等有关问题应充分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后,报县委审批,然后由政协常委会议协商决定。如需在县提名或调整市政协委员,应事先征求县政协党组的意见。要加强对委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争先创优激励机制,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定期向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委员,要严格按照《吉安县政协委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搞好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把政协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选拔、交流和任用纳入整个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党政机关干部统筹考虑。有计划地安排政协机关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参加党校和其他形式的学习培训。要逐步优化政协机关人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注重安排政协机关优秀中青年干部担任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要通过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形式,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比例的政协机关中青年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进行双向交流,重视选拔政协优秀干部到党政领导岗位上工作,增强政协机关的活力。 

  要保障政协工作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要妥善解决好政协机关离退休人员过于集中的问题。在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人事工资关系没有转到政协机关的,其生活福利由原单位负责并享受同级在职干部待遇。要从政协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政协内设机构,确定人员编制,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对政协党外副主席,不论是否驻会,其工作、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15、加强对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的教育和宣传。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作为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党校要将人民政协理论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政协工作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政协工作的浓厚氛围。 

  中共吉安县委 

  200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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