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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作者: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6 日  点击率:

吉县府字〔2013〕31号

 

一、投诉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投诉。

    二、投诉人应当依法投诉,遵守投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投诉工作场所的公物财物,不得大声吵闹,不得纠缠,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投诉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编造事实进行恶意投诉。

    三、多人投诉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以书信、电传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四、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保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吉安县投诉中心 技术支持:维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