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作者: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6 日 点击率:
吉县府字〔2013〕31号
一、投诉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投诉。
二、投诉人应当依法投诉,遵守投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投诉工作场所的公物财物,不得大声吵闹,不得纠缠,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投诉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编造事实进行恶意投诉。
三、多人投诉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以书信、电传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四、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保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