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
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6日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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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
(市、区)”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府发〔2010〕7号),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为吉安市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辖内各县(市、区)申报“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的评定考核,由吉安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生态办)组织实施,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即每年二月份对上年度工作进行申报和评定。
第二章 评定原则
第三条 评定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评定指标体系涵盖金融生态环境基本内容,全面、系统地对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评定。
(二)客观性原则。“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评定数据来源应真实可靠,客观、准确地反映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状况。
(三)可行性原则。“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评定指标体系具有通用性、可比性和指标数据可获得性,简明扼要,易于操作。
(四)动态性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将适时调整完善“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评定指标体系。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发展状况。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经济整体运行状况良好。
(二)金融运行状况。各金融机构运行平稳、健康、有序。辖内无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乱集资等违法事件发生。
(三)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和制度逐步完善,社会信用观念逐步增强,中介服务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信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四)金融司法环境。金融债权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打击,金融司法环境逐步改善。
(五)行政服务环境。政府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出台了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第五条 凡发生严重影响金融生态环境,破坏金融秩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被中央相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点名批评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取消当年“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的申报评定资格。
第六条 凡非现场或现场评定中发现数据或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的申报评定资格。
第四章 评定指标
第七条 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评定指标由金融贡献程度指标、金融发展水平指标、社会信用环境指标、金融司法环境指标和行政服务环境指标五个方面构成。
第八条 金融贡献程度指标包括: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的比重;金融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金融业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
第九条 金融发展水平指标包括:各项存款余额增长率;各种贷款余额增长率;金融机构利润增长率;存贷款比例;新增金融机构数量;保费收入增长率;涉农贷款增长率;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
第十条 社会信用环境指标包括: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绝对值下降比例;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清收率;企业逃废债占不良贷款比例;信用农户占比。
第十一条 金融司法环境指标包括:金融案件结案率;金融胜诉案件执行率;金融债权回收率。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环境指标包括:领导组织机构;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信用创建活动开展情况;信用、征信产品应用情况和政府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市金融生态办将根据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的实际情况和影响经济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适当调整和完善“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评定指标体系。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评定工作采用非现场评定和现场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评定考核分申报、审核、公示和评定四个阶段。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金融生态建设工作进行自评,根据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评定指标体系(见附表1)算出一个分值,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金融生态办进行申报。申报时,各县(市、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申报表(见附表2);申报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情况概述;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定性指标考评表(见附表3);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定量指标数据表(见附表4);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定量指标考评表(见附表5);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评分表(见附表6);定性指标得分依据等。
(二)审核。市金融生态办就各县(市、区)申报的材料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金融生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放征求意见书,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市金融生态办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非现场评定,非现场评定后,组织现场评定工作组对申报“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的县(市、区)按一定比例开展现场评定抽查。市金融生态办根据非现场评定和现场评定情况,对所有参加年度“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的县(市、区)考评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提出初评意见。
(三)公示。市金融生态领导小组根据初评意见将综合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确定为“金融生态示范县(市、区)”,综合评分达80分以上(含80分)的县(市、区)确定为“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公示名单。公示期间,对已入选“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名单的县(市、区)有异议的,可向市金融生态办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对已申请但未入选“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公示名单的县(市、区),可向市金融生态办提出复评申请。
(四)评定。市金融生态领导小组根据公示反馈情况,评定当年“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
第六章 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 非现场评定方法:
(一)非现场评定主要包括数据交叉核对校验和申报资料审查两方面。
(二)市金融生态办对各地上报的自测数据与市级数据源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交叉核对校验。对数据有差异的,分别发还各地和市级数据源单位进行再确认,对复核后仍然存在有差异数据的,原则上以市级数据源单位数据为准认定。
(三)市金融生态办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提供的相关证据是否翔实、是否合理、合规、合法。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定方法:
(一)市金融生态办抽调市金融生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现场评定工作组,按一定比例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现场抽查评定。
(二)召集被评定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负责人专题工作汇报。
(三)调阅资料,核查数据。
(四)召开评定小组会议,核定被评定县(市、区)现场评定得分。
(五)与被评定县(市、区)领导交换评定结论,提出进一步努力方向。
第十八条 数据认定原则:
(一)凡统计部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金融机构等市级数据源单位已对社会公布数据的指标,均以公布数据为准认定。
(二)凡各县(市、区)上报数据与市金融生态办审核数据有差异的、均以市级统计部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金融机构等市级数据源单位数据为准认定。
(三) 凡各县(市、区)原始数据与市级数据出现较大差异的,必须以地方政府名义提供详实的原因说明及更改依据,经市金融生态领导小组确认后才能更改。
第七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市金融生态领导小组将评定的“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名单及时提交市政府确认,由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并授牌,另外,对被评为“金融生态示范县(市、区)”的县(市、区)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将“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的考评结果纳入对当地政府的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给予“金融生态示范县”一定的政策优惠。
(1)财政部门优先核销和剥离金融机构的呆账贷款;
(2)人民银行优先安排再贷款、再贴现;对银行金融机构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给予优先支持;
(3)外汇管理部门对增设县域外汇管理分支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授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4)银监部门优先考虑批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优先考虑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优先批准设立银行分支机构;
(5)金融机构优先安排新的金融产品、新的贷款模式等新业务试点,优先推荐上报贷款项目,优先安排信贷规模发放贷款,扩大授信审批权限和提升信用等级,实施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减免上浮幅度的利率优惠,优先安排金融业务系统升级和网点改造;
(6)政府部门在行政服务和审批中,简化办公手续,依法依规减免相关费用,实行最低收费标准等配套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对“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的持续监督机制。“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发生办法中第五条所述情况的,经市金融生态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称号和授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生态办负责解释。
附表1: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
区)”评定指标体系
附表2: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
区)”申报表
附表3: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
区)”定性指标考评表
附表4: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
区)”定量指标数据表
附表5: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
区)”定量指标考评表
附表6: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
区)”评分表
附表1
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评定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权数 |
二级指标 |
权数 |
简要计算公式或说明 |
计分方法 |
数据来源 |
金融贡献程度 |
10 |
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
2 |
金融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
指标实际值/(全省平均值×50%)×分值,最高不超过分值。 |
统计部门 |
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的比重 |
2 |
金融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100% |
指标实际值/(全省平均值×50%)×分值,最高不超过分值。 |
统计部门 |
||
金融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
2 |
(当年金融业增加值-上年金融业增加值)/(当年地区生产总值-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00% |
指标实际值/(全省平均值×50%)×分值,最高不超过分值。 |
统计部门 |
||
金融业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 |
4 |
(当年金融业纳税额-上年金融业纳税额)/(当年税收总额-上年税收总额)×100%。 公式中金融业纳税额、税收总额均包含国税上交中央部分。 |
指标实际值/(全省平均值×50%)×分值,最高不超过分值。 |
统计、税务部门 |
||
金融发展水平 |
25 |
各项存款余额增长率(人民币) |
2 |
年末各项存款余额/年初各项存款余额×100%-100 |
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计全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
人民银行 |
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人民币) |
5 |
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年初各项贷款余额×100%-100 |
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计全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
人民银行 |
||
金融机构利润增长率 |
2 |
金融机构利润总额/上年金融机构利润总额×100%-100 |
达到或超过10%的计全分,10%以内则一个百分点得0.1分,最高不超过权重;如实际比例为负,此项不得分。 |
金融机构 |
||
存贷款比例(人民币) |
3 |
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年末各项存款余额×100% |
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计全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
人民银行 |
||
新增金融机构数量 |
2 |
包括小额贷款公司 |
当年新设1家金融机构(支行及以上)或1家小额贷款公司得全分。 |
金融机构 |
||
保费收入增长率 |
2 |
当年保费收入总额/上年保费收入总额×100%-100 |
达到或超过20%的计全分,20%以内则一个百分点得0.1分,最高不超过权重;如实际比例为负,此项不得分。 |
保险协会 |
||
涉农贷款增长率 |
4 |
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年初涉农贷款余额×100%-1 |
每高于当地贷款平均增长率0.1个百分点得0.1分,最高不超过分值。 |
人民银行 |
||
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 |
5 |
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年初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00%-1 |
每高于当地贷款平均增长率0.1个百分点得0.1分,最高不超过分值。 |
人民银行 |
||
社会信用环境 |
35 |
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 |
6 |
A级以上信用企业数/贷款企业总数×100%。“A级以上信用企业数”为金融机构年度内部信用评级和第三方信用评级达到A级以上的信用企业数之和。贷款企业总数以各金融机构报送为准。 |
实际比例×权数。 |
金融机构 |
不良贷款率 |
6 |
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
(100%-实际比例)×权数。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含)以内的,此项得满分。 |
金融机构 |
||
不良贷款余额绝对额下降比例 |
8 |
年末不良贷款余额/年初不良贷款余额×100%-1 |
下降达到或超过10%的计全分,10%以内则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得0.8分,最高不超过权重。如实际比例为正,此项不得分。不良贷款率指标计满分的,此项也计满分。 |
金融机构 |
||
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清收率(%) |
5 |
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清收余额(本金)/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余额(本金)×100% |
达到或超过50%的计全分,50%以内则每一个百分点得0.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权重。 |
金融机构 |
||
企业逃废债占不良贷款比例 |
5 |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 |
(100%-实际比例)×权数。 |
金融机构 |
||
信用农户占比(%) |
5 |
年末信用农户/年末农户总数×100%-1 |
达到或超过20%的计全分,20%以内则每一个百分点得0.25分,最高不超过权重。 |
人民银行 |
||
金融司法环境 |
10 |
金融案件结案率(%) |
2 |
金融债权案件结案数/金融债权案件受理数 |
实际比例×权数。 |
金融机构 |
金融胜诉案件执行率(%) |
4 |
已执行金融债权案件数(件)/已判决胜诉金融债权案件数×100% |
实际比例×权数。 |
金融机构 |
||
金融债权回收率(%) |
4 |
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回收额/已判决金融债权案件涉及金额 |
实际比例×权数。 |
金融机构 |
||
行政服务环境 |
20 |
领导组织机构 |
5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
已成立领导小组的计全分。(以当地及以上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
以县级(含)以上政府正式文件、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准。 |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 |
6 |
处置不良贷款、解决金融债务纠纷、打击制裁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保障金融债权等相关政策措施。 |
每出台一项政策措施计2分,最高不超过分值。(以当地及以上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
以县级(含)以上政府正式文件、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准。 |
||
信用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
3 |
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社区、信用中介、信用企业等相关信用创建活动。 |
每开展一项信用创建活动计1分,最高不超过分值。需有方案、有总结、有成效。(以当地及以上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
以县级(含)以上政府正式文件、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准。 |
||
信用、征信产品应用情况 |
3 |
政府在公务员录用和提拔、招投标、评先评优、政府的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运用信用报告及第三方信用评级报告等信用、征信产品。 |
每开展一项信用、征信产品应用计1分,最高不超过分值。(以当地及以上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
以县级(含)以上政府正式文件、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准。 |
||
政府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资金保障 |
3 |
|
当地政府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有资金保障的计全分。(以当地及以上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
以县级(含)以上政府正式文件、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准。 |
||
注:1.金融机构是指辖内全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2.企业逃废债金额认定:借款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未清偿的相关金融债务,可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金额:(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或基本正常,具有一定偿债能力,但故意拖欠银行到期贷款本息,借款逾期(含展期后逾期)未还;(2)借款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借款到期后,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义务,拒绝接受债权金融机构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以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多头开户等形式,隐匿、抽逃、转移资产,终止与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信用往来,故意躲避收贷收息的;(3)企业通过破产形式出售有效资产,所得资金不依法偿还金融债务;对债权金融机构已依法取得抵押权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实施出售(转让),导致债权人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遭到破坏的;(4)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提供了担保,但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担保人义务,拒绝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5)与借款人具有紧密经济关联关系的企业法人(借款人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借款人以有效资产投资、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等成立的新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或基本正常,虽然承诺承担原借款人相应债务,但长期拖欠不还,拒绝债权金融机构依法保全债权的要求,拒绝按所得有效资产比例对其应承担的债务提供有效担保的。 |
附表2
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申报县(市、区):(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县(市、区) |
|
自评分数 |
|
|
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
|||
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评意见 |
|
|||
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意见 |
|
|||
附表3
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
县(市、区)”定性指标考评表
申报县(市、区):(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 |
自测申报
分数 |
非现场评定分数 |
现场考评
分数 |
1 |
领导组织机构(5分) |
|
|
|
2 |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6分) |
|
|
|
3 |
信用创建活动开展情况(3分) |
|
|
|
4 |
信用、征信产品应用情况(3分) |
|
|
|
5 |
政府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资金保障(3分) |
|
|
|
注:需提供定性指标得分依据。
附表4
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定量指标数据表
申报县(市、区):(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 目 |
自测申报数值 |
数据来源 |
非现场评定数值 |
现场评定数值 |
1 |
当年金融业增加值 |
|
|
|
|
|
上年金融业增加值 |
|
|
|
|
2 |
当年地区生产总值 |
|
|
|
|
|
上年地区生产总值 |
|
|
|
|
3 |
当年金融业纳税额 |
|
|
|
|
|
上年金融业纳税额 |
|
|
|
|
4 |
当年税收总额 |
|
|
|
|
|
上年税收总额 |
|
|
|
|
5 |
当年第三产业增加值 |
|
|
|
|
6 |
年末各项存款余额 |
|
|
|
|
|
年初各项存款余额 |
|
|
|
|
7 |
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
|
|
|
|
|
年初各项贷款余额 |
|
|
|
|
8 |
当年金融机构利润总额 |
|
|
|
|
|
上年金融机构利润总额 |
|
|
|
|
9 |
当年新增金融机构数量 |
|
|
|
|
10 |
当年保费收入总额 |
|
|
|
|
|
上年保费收入总额 |
|
|
|
|
11 |
年初涉农贷款余额 |
|
|
|
|
|
年末涉农贷款余额 |
|
|
|
|
12 |
年初中小企业贷款余额 |
|
|
|
|
|
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 |
|
|
|
|
13 |
年末A级以上信用企业数 |
|
|
|
|
14 |
年末贷款企业总数 |
|
|
|
|
15 |
年末不良贷款余额 |
|
|
|
|
|
年初不良贷款余额 |
|
|
|
|
16 |
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清收余额 |
|
|
|
|
|
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余额 |
|
|
|
|
17 |
企业逃费银行债务余额 |
|
|
|
|
18 |
年末信用农户 |
|
|
|
|
19 |
年末农户总数 |
|
|
|
|
20 |
金融债权案件结案数 |
|
|
|
|
|
金融债权案件受理数 |
|
|
|
|
21 |
已执行金融债权案件数 |
|
|
|
|
|
已判决胜诉金融债权案件数 |
|
|
|
|
22 |
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回收额 |
|
|
|
|
|
已判决金融债权案件涉及金额 |
|
|
|
|
附表5
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定量指标考评表
申报县(市、区):(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考评指标名称 |
自测
数值 |
自测
分数 |
非现场
评定分数 |
现场评定分数 |
1 |
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
|
|
|
|
2 |
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的比重 |
|
|
|
|
3 |
金融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
|
|
|
|
4 |
金融业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 |
|
|
|
|
5 |
各项存款余额增长率(人民币) |
|
|
|
|
6 |
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人民币) |
|
|
|
|
7 |
金融机构利润增长率 |
|
|
|
|
8 |
存贷款比例(人民币) |
|
|
|
|
9 |
新设金融机构数量 |
|
|
|
|
10 |
保费收入增长率 |
|
|
|
|
11 |
涉农贷款增长率 |
|
|
|
|
12 |
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 |
|
|
|
|
13 |
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 |
|
|
|
|
14 |
不良贷款率 |
|
|
|
|
15 |
不良贷款余额绝对额下降比例 |
|
|
|
|
16 |
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清收率 |
|
|
|
|
17 |
企业逃废债占不良贷款比例 |
|
|
|
|
18 |
信用农户占比 |
|
|
|
|
19 |
金融案件结案率 |
|
|
|
|
20 |
金融胜诉案件执行率 |
|
|
|
|
21 |
金融债权回收率 |
|
|
|
|
附表6
吉安市“金融生态达标县(市、区)、示范县(市、区)”评分表
申报县(市、区):(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 |
考评指标名称 |
自测
分数 |
非现场
评定分数 |
现场
评定分数 |
1 |
金融贡献程度 |
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
|
|
|
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的比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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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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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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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融发展水平 |
各项存款余额增长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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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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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利润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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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款比例(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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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金融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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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收入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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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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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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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信用环境 |
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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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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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余额绝对额下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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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清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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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废债占不良贷款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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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农户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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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融司法环境 |
金融案件结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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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胜诉案件执行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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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回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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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服务环境 |
领导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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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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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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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征信产品应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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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资金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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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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