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扶贫和移民产业贷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02日 点击率:
赣扶移字【2014】36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扶贫和移民产业贷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设区市、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为提高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资金和水库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金融服务扶贫和移民工作的水平,缓解我省农村贫困和水库移民农户发展增收致富产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决定在我省开展扶贫和移民产业贷款试点工作。现将《江西省扶贫和移民产业贷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扶贫和移民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制定开展试点工作的方案。
附件:江西省扶贫和移民产业贷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 省财政局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产业贷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有效引导金融资本对扶贫和移民产业的投入,解决农村贫困和水库移民农户发展增收产业资金不足的问题,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鼓励有关县(市、区)可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4〕33号)的模式和要求,利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资金和水库移民资金开展扶贫和移民产业贷款试点工作。
产业贷款试点范围
1、扶贫和移民产业贷款试点范围是罗霄山片区县(市、区)和2014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达到三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总共27个县(市、区)(具体试点范围名单见附件1)。
2、村两委班子团结、发展意识强、成立了符合要求的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组织)的“十二五”贫困村以及移民直补人数占村民总数30%以上的移民村。
产业贷款试点政策
1、贷款额度根据项目村合作组织已发展和拟发展产业的规模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村合作组织风险补偿金不超过20万元,总贷款额度不超过160万元,其中每户合作组织成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2、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3、根据扶贫和移民产业发展周期,贷款期限由合作组织贷款对象自行选择1-5年期贷款。
4、扶贫和移民产业贷款试点以项目村为单位核算运行。各项目村以该村风险补偿金对本村贷款风险承担代偿责任,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5、对于开办扶贫和移民产业贷款试点的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给予央行货币信贷政策支持:(1)对达到正向激励条件的合作银行,在符合信贷调控政策的前提下,下调结构性参数基准值,适当增加其合意贷款。(2)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需求。罗霄山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辖内的合作银行满足以下条件: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70%,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达到中等以上,可以以比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的利率,对其发放(新发放或展期)支农再贷款。(3)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开办同业存单,增加其资金来源。
产业贷款试点工作要求
1、对扶贫和移民产业贷款试点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合作银行定期将发生的借款主体名单及其贷款、还款、欠款、追偿、代偿等情况分别报至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局)、财政局、人民银行要对项目村贷款试点工作加强监管,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控制资金风险,并将有关情况报至省、市扶贫和移民办(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
2、各试点县(市、区)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3、本《指导意见》从2015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