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1日 点击率: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1.吉州区适用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3元/小时。2.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4元/小时。3.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遂川县、峡江县适用四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8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