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安县财政涉农整合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5日 点击率:
吉县府办字〔2017〕188号
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县财政涉农整合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县财政涉农整合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和移民项目管理档案的通知》(赣扶和移综字〔2015〕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涉农整合扶贫资金(以下称整合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根据我县实际,财政涉农整合扶贫资金指:新农村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扶贫和移民村庄整治资金、水利扶贫等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整合资金使用的范围为:整合资金的使用主要控制在贫困村及贫困户范围内,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扶贫攻坚项目范围内。重点用于贫困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用于修建乡村道路、小型桥梁、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等民生工程项目。
第四条 不可以使用的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含村庄祠堂、牌坊)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村庄整治资金原则上安排在贫困村,由乡镇根据各贫困村(自然村)人口规模和受益贫困户人口数等,申报村庄整治计划。产业扶贫资金原则上支持吸纳贫困户入股分红且具有实际经营项目的专业合作社或产业基地建设,按照专业合作社、产业基地产业发展规模和带动贫困户数量,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资金扶持。对带动贫困户能力强、规模大的合作社产业基地及扶贫示范项目,可适当加大扶持力度。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村庄整治项目。根据年度村庄整治项目资金规模和安排原则,由村委会组织自然村(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理事会成员3人以上),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工程量、资金安排等,由村委会报送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扶贫和移民办,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核确认后,分别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并行文将项目计划下达至乡镇实施。
第七条 产业扶贫项目。根据年度产业扶贫资金规模和安排原则,由村委会组织召开会议(村委会三大头、第一书记、产业基地所在村村小组长、合作社成员代表),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工程量、资金安排等,由村委会报送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扶贫和移民办,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核确认后,分别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并行文将项目计划下达至乡镇实施。
第八条 其他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按照《江西省易地扶贫搬迁管理办法》实施,“雨露计划”、差异化奖补、务工交通补贴等资金按照项目清单和有关程序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是新建项目,不得与以前的已立项的项目重复申报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老债项目。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各乡镇、项目村要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增加工程量要按县镇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变更管理及资金拨付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16〕77号)文件执行,超出项目计划资金由乡镇和项目村点自行解决。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议)表决通过后,形成申请改项报告,报乡镇和县扶贫和移民办批准后方可改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公示。一是实行政务公开,推进项目公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财政涉农整合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方案、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将财政涉农整合扶贫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二是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村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程量、工程造价等内容向村民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并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评议等形式的监督检查。同时,对项目施工前后的情况进行拍照存底。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由理事会实施的理事会成员必须在3人以上,明确理事会成员分工责任,分别负责项目施工、项目监督、项目出纳等,理事长不能兼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率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17〕137号)文件精神,脱贫攻坚期间(2021年以前),30万元(含)以下的村庄整治、产业扶贫项目可继续按吉县府办抄字〔2016〕206号文件执行,可由理事会实施,也可经建设单位集体决策并报县行政主管单位研究同意后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队伍。3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扶贫项目按照简化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50万元(含)以上的财政扶贫项目必须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一律不得启动项目建设,一律不得办理请款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理事会成员负责监理,做好隐蔽工程签证单;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聘请有资质的项目监理,负责整个项目的监理,做好隐蔽工程签证单。
第十三条 项目标识。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村醒目位置建立“某某村村庄整治扶贫工程”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和资金投入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产业扶贫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所在地建立“某某村某某产业扶贫工程”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时间、资金投入和带动贫困户数量等。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凡是财政扶贫资金建设项目,都要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
(1)项目施工合同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工程造价、建设期限、开竣工日期、付款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2)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列入施工合同,如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业主单位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可直接将未拨付的工程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延期支付相关工程款项。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程序
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和报账请款,由项目法人(理事会或村小组)、村委会、扶贫专干、扶贫工作站站长、乡镇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凭税务发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批复文件、项目合同、报账单、项目预结算书(1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审计报告(10万元(含)以上的)、验收单、财政批复(10万元(含)以上的)、新旧对比照片等进行报账。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法人(理事会或村小组)、村委会、扶贫专干、扶贫工作站站长、乡镇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凭税务发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交易确认书、报账单、项目预结算书、验收单、财政批复、新旧对比照片等到县扶贫和移民办办理申请后到县财政局报账请款。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进度
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变更管理及资金拨付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16〕77号)执行。属扶贫项目的,在不超过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可适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即扶贫项目开工后可按项目安排金额的50%申请预拨第一批启动资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项目安排金额的40%,决算审计后按审定金额支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方式
通过招投标实施的项目,项目工程款原则上拨付给中标单位,中标单位设立项目部的,也可拨付给项目部,但项目部设立账户必须是中标单位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且留有招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由村理事会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到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账户。项目资金拨付必须通过转帐的方式拨付到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禁止将工程款通过委托(授权)方式拨付至个人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禁止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决算;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竣工决算由县财政局审定;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决算由县审计局审定,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以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批复和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资金结算依据。由理事会组织实施的项目,直接审计工程造价,不得提取除税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乡镇组织理事会成员、村委会干部、扶贫专干、乡镇驻点干部等相关人员验收并签署意见,县财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督查和抽查验收。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乡镇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监理、村委会干部、扶贫专干、乡镇驻点干部等相关人员先自验并签署意见,自验合格后向县扶贫和移民办报告,由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组织验收。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报账后,要建立扶贫项目档案资料,永久保存。建档内容包括:
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档案资料:项目批准文件、公示照片、理事会实施申请表(直接发包审批表、简易程序招投标材料)、项目合同、会议记录、税务发票、请款单、报账单、项目预结算书、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决算批复,项目同一地点施工前后照片。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封面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一份自留存底,报乡镇扶贫工作站和县移民和扶贫办各一份备案。
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批准文件、公示照片、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交易确认书、会议记录、税务发票、请款单、报账单、项目预结算书、审计报告、财政批复,项目同一地点施工前后照片。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封面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一份自留存底,报乡镇扶贫工作站和县移民和扶贫办各一份备案。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县农办:负责牵头督促各乡镇、有关单位制定、完善农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各乡镇上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与对应的农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资金整合试点实施方案衔接工作,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方面的项目验收办法,并主持归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项目资金整合试点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指导、调度、督促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负责牵头指导各乡镇对列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全面梳理;指导各乡镇按照有关财经纪律要求,制定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支持重点,规范支出范围,做好与上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衔接,确保整合后各项资金安全规范使用;负责按月对各乡镇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改革有关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牵头汇总各类涉农资金整合试点项目验收办法,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牵头对各乡镇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日常督导和监管,帮助解决整合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指导各乡镇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时,尽量与对应的农业农村发展规范和年度资金整合试点实施方案衔接;研究制定列入整合试点的有关扶贫和移民建设方面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并主持归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做好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农业发展项目与对应的农业发展规范和年度项目资金整合试点实施方案衔接工作;研究制定列入整合试点的有关农业发展项目验收办法,并主持归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做好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千亿斤粮食等自立项项目与对应的农业农村发展规范和年度资金整合试点实施方案衔接;研究制定列入整合试点的有关千亿斤粮食等项目验收办法,并主持归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对应的水利发展规范和年度资金整合试点实施方案衔接;研究制定列入整合试点的有关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办法,并主持归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做好对各乡镇上报的林业产业发展项目与对应的林业发展规范和年度资金整合试点实施方案衔接;研究制定列入整合试点的有关林业产业方面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并主持归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新村办: 负责指导各乡镇安排新农村建设、农村清洁工程和农村垃圾处理项目与对应的农村发展规范和年度资金整合试点实施方案衔接;研究制定列入整合试点的有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项目验收办法,并主持归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做好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农业开发项目与对应的农田水利发展规范和年度资金整合试点实施方案衔接;研究制定列入整合试点的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并主持归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建设项目与对应的农田水利发展规范和年度资金整合试点实施方案衔接;研究制定列入整合试点的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并主持归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科技局:做好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与对应的农业农村发展规范和年度资金整合试点实施方案衔接;研究制定列入整合试点的有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并主持归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做好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与对应的农业农村发展规范和年度资金整合试点实施方案衔接;研究制定列入整合试点的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并主持归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章 资金绩效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滞留、截留、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扶贫资金使用项目的,或者为逃避招投标制度监管擅自分割项目、化整为零的,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财政部门在次年安排资金中扣回,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涉农整合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通过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实行定期总结和量化评估制度。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建立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快、质量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部门和乡镇,在分配项目和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反之,除减少资金规模外,造成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以保证涉农整合扶贫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