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闵赛珍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5日 点击率:
吉县干〔2017〕51号
中共吉安县委
关于闵赛珍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吉安高新区党工委,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组织:
经研究决定:
闵赛珍同志任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第一书记;
胡顺昌同志任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
免去温阳照同志的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职务;
刘学高同志任县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国家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
免去曾光华同志的县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县国家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刘孟志同志任县融媒体中心总编辑;
杨翔同志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免去其中共永阳镇委员会副书记、委员职务;
范梦雨同志任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共青团吉安县委员会书记职务;
免去罗勇同志的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钱升飘同志任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主任科员;
胡勇同志任县林业局党委书记;
免去黄小明同志的县林业局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罗晰同志任县林业局党委副书记(保留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免去其县科学技术协会主任科员职务;
刘先发同志任县林业局党委委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党委委员职务;
免去王永祥同志的县林业局党委委员职务;
刘国新同志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免去其县林业局党委委员职务;
免去伍有君同志的县公安局党委委员职务;
免去曾红根同志的县公安局纪委书记职务;
欧阳荣同志任县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书记;
免去赵仲华同志的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委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肖家辉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
曾才龙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委员;
免去刘淑珍、郭炳根、尹耀泰同志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委员职务;
肖国华同志任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主任;
刘元生同志任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纪工委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胡大佳同志任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免去罗伙根同志的县纪委副科级室主任、正科级纪检员职务,保留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
免去胡美华同志的县纪委第五纪工委副书记、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
免去匡训熙同志的县纪委副科级室主任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免去罗腾玉同志的县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职务;
免去左永祥同志的县委农村工作部主任科员职务;
免去龙学燃、肖海明同志的县农业局党委委员职务;
免去刘瑾林同志的县委派驻县农业局组织员、县农业局党委委员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免去朱诗浩同志的县教育体育局党委委员职务;
免去周中道同志的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党委委员职务;
免去肖晓龙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
免去彭雪莲同志的县工商业联合会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
免去彭勃同志的共青团吉安县委员会副书记职务。
因单位升格,李祖福、许军梅、李德校、刘精铃、胡煌龙、杨信隆、王咏志、刘元生、胡大佳同志原任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职务自然免除。
鉴于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刘本聪同志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吉安县委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