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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27日  点击率:

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项目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缴费年度

2018缴费年度是从201811起至20181231止。参保单位每年按规定向社保局申报一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由社保局审核后,确定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年一定,中途不变。

二、确定缴费工资

2018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的参保人员按2017年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阳光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即2017年的“第十三个月工资”)之和确定;2、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按2017年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中小学教师及护士提高10%部分、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2017年的“第十三个月工资”)之和确定。

三、申报程序

各参保单位在39日前到县社保局拷贝《2018年缴费工资申报表》电子表,先在《申报表》中“申报工资”栏内改填为确定后的2018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的月平均数;然后用A4纸张打印《申报表》一式两份,由参保人员个人在本人“申报工资”后空白处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一份留单位存底,一份交社保局存档;再在323日前将《申报表》电子表及纸质表交我局审核。《申报表》电子表不能作其他改动,否则导入不了信息系统。

四、执行时间

4月份开始按审核后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征缴养老保险费,并对1月至3月养老保险费差额进行补收,期间如有变动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统一在新参保单位补收。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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