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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4日  点击率:

  

吉县府办字〔201770

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517       

(此件不予公开)

吉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吉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吉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县境内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雷电、低温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吉安县减灾委员会

2.1.1吉安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则,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县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收集、汇总、报告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各项减灾救灾工作等。

2.1.2吉安县减灾委组成如下:

减灾委主任: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局长

减灾委成员单位:县政府办、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气象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卫计委、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人武部、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工信委、旅游局、商业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铁路办、环保局、融媒体中心、公安局交警大队、社联、人防办、科协、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

2.1.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吉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2.2.1当灾情达到县级以上应急响应条件时,根据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的决定,成立吉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减灾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担任,秘书长由县减灾委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减灾委全部成员单位,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县委宣传部,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粮食局、供销社、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科技局、环保局、统计局。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县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人武部。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人武部、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旅游局。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配救助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区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铁路办、发改委、粮食局、农业局、卫计委、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销社、供电公司。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的通信。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武警中队。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县卫计委。

成员:县卫计委、农业局、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科技局、城乡建设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农业局、林业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县的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民政局、融媒体中心、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主要任务: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县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按县本级上年度财政收入的3—5‰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3.1.2县财政每年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1.3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3.2  物资准备

加强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以适应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县救灾储备库应储备必需要的应急救灾物资。保证灾害发生后4小时运抵灾区。储备库储备的救灾物资以外的救灾物资由县民政局提出采购方案,商县财政局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县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救灾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县、乡(镇)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灾害发生期间,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

3.3.3加强县、乡(镇)的救灾信息网络建设,确保县和乡(镇)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4县、乡(镇)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3.3.5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县财政应加大投入,确保县民政局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救灾设备和装备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工作防护装备、救灾越野车、计算机、照相机、摄影机、录音笔、GPS定位系统、卫星电话、北斗手持终端等。

3.4.3救灾应急期间,县减灾委和县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用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装备和设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强民政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县民政局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有自然灾害信息员。

3.5.2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队伍,有计划组织培训。

3.5.3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农业、安全监督、水利、气象、国土资源、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4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超市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3.6.2建立和完善救灾捐助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3.6.3探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县庐陵文化广场、县委党校、县特殊教育学校、县体育馆确定为县应急避难场所;乡(镇)应把公园、广场、影剧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和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3.7.2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3.8 救灾技术准备

3.8.1县财政应加大投入,支持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3.8.2民政、气象、科技、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安监、电信等部门应加强对救灾技术支撑系统的研发工作,增强救灾工作的科技含量。

3.9 宣传、培训和演习

3.9.1县、乡(镇)政府尤其是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3.9.2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3.9.3县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县、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气象、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4.1.2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4.1.3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相关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县减灾委通报,县减灾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预警信息。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各类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类别不同,按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4.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镇)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上报市民政局,乡(镇)民政所每天8:30时前上报县民政局,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乡(镇)民政所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县、乡(镇)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天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进行核报。

4.3.3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减灾办协调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预警响应程序

县政府或县减灾委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启动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县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县级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物资供应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交通运输应急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县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县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和级响应。

6.1  级相应

6.1.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12人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因灾死亡8人以上;

2)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全县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0间或8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3%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8以上。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经县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县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对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员单位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县减灾办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受灾群众。

4)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县民政局迅速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县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县交通局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恢复重建组及时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科学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6.2  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7以上12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因灾死亡5以上8以下;

2)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全县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45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60户以上、2500间或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8%以上13%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3%以上18%以下。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经县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6.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或秘书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对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县减灾办及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县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县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科级领导干部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督促指导工作。

3)根据县领导的指示,县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县民政局迅速商县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市内救灾捐赠活动。

6.3  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7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全县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60户以上、1500间或450户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20户以上、800间或26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4%以上8%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9%以上13%以下。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经县减灾办主任审定后,由县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6.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对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县减灾办及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县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组织由科级或副科级领导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督促指导工作。

3)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支持灾区救灾应急措施。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4  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在一乡(镇)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

2)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25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在县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5万间或180户以上,0.08万间或260户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2万间或50户以上,0.04万间或1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县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以上4%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以上9%以下.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办主任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秘书长报告。

6.4.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办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组织由副科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支持灾区救灾应急措施。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县民政局迅速会商县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视情向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由批准启动响应的相关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6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县级救灾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救助

因灾遇难人员由民政部门逐级统计、核定和上报,因灾遇难人员近亲属按照省有关规定凭因灾遇难人员亲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

7.2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2.2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2.3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县民政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3  冬春救助

7.3.1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乡(镇)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县民政局于1015日前报市民政局,乡(镇)民政所于1010日前报县民政局。

7.3.2县民政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送要求解决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7.3.3省民政厅、财政厅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款下拨后,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商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将款下拨乡(镇)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4.1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台账,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7.4.2省民政厅、财政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贴款下拨后,县民政局、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共同商定资金分配方案,下拨有关乡(镇)专项用于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7.4.3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4.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民政局。

7.4.5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8  资金发放与管理

8.1 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等。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范围包括:

(一)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口粮、饮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置和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

(四)受灾人员医疗救助;

(五)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

(六)采购、储存、装卸、运输及回收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

8.3 各项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应当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救助对象及接受救助款数额和使用情况。

8.4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财政局、民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9.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惩

9.2.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要求追认烈士。

9.2.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灾情,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非法干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9.2.3 救灾物资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高于正常市场价格报价牟取暴利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9.3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9.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及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县减灾委审定同意后,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再报县政府审批。

9.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9.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14219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群众团体

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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