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商业局
吉安县财政局
文件
吉商综字[2017]26号
吉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又好又快开展,安全、规范、高效使用项目资金,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办《江西省2016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赣商务建设字〔2016〕262号以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办《关于做好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16〕263号)文件精神,结合《吉安县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本办法中专项资金是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县财政局和商业局共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县商业局会同县财政局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县商业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本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500万元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村级电商服务网点建设,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等方面。
第一节 县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建设运营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成集培训、展示、孵化、仓储、数据采集统计、创意、美工制图、摄影等于一体的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经县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引入知名电商企业建设的县域运营中心。对建设运营上述项目的实施主体给予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300万。
第二节 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建设符合规范和标准的120个乡村服务电商扶贫站。进行基础建设和装修,配置电脑、电视、LED显示屏、POS机、扫码枪、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负担上网费用和对站点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具备为村民提供网上代购、农产品代销、邮件代发、费用代缴、话费充值、电商知识和政策宣传等功能。对上述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中央财政资金200万元补助。
第三节 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
开展面向县乡村三级干部员工、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社、农村创业青年、农民、建档立卡贫困户、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或其他有意愿从事电子商务的从业者的电商业务技能培训。重点培训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管理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等有志立足农村、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创业的人员。中央财政资金补助120万元。
第四节 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第五节 引导祥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吉安县分公司、顺丰快递和其他参与县域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的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对建设物流综合服务中心,购置各种设备设施和配送车辆服务“县-乡-村“双向物流通道”,彻底解决农村电商“最后一公里”的建设投入,纳入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300万元。
第五节 品牌培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电商企业进行网销产品品牌培育相关的开发、设计、传播、塑造与保护费用;电商企业开展的农产品标准化、品质化、品牌化等建设;对电商企业在人才、技术、售后及经营方案方面给予支持。在企业购置有关环境监测、改善生产条件、影像采集、网络传输、溯源等设备设施设备体系打造,开展资质认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县域网销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中央财政资金补助80万元。
第六节 农产品线上线下电子商务供应和营销服务体系建设
建设O2O体验馆,依托有影响力的第三方平台建设线上地方特色馆,为我县农特品开展线上线下平台展示与网上销售拓展服务,纳入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第七节 农村电子商务金融平台
政府与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合作,将财政资金作为贷款风险补偿金,通过杠杆放大,解决农村小微电商企业和个体网商融资难的问题。承办机构应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时间、降低贷款门槛,按中央财政(初步定为100万)资金的5倍提供无偿抵押、无担保贷款。
第八节 宣传发动、示范引领
县域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划的制定和相关宣传,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开展的示范项目建设,积极参与“双十一”等网络活动取得较好的网销业绩,其他利用互联网、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标语、宣传册等形式的宣传或策划营销等。中央财政资金补助7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一节 资金申报
项目实施企业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业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二节 资金审核
县商业局对项目实施企业所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会同财政部门在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对已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评审,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内容的一致性。项目评审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评审和会审的方式,对每个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吉安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三节 资金拨付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补助资金,由县商业局汇总提出资金申请,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县商业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及专项资金的预算;县财政局按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商业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项目实施或承办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其它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五、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的行为,由县财政局会同审计局给予通报、停止拨款、收回已支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县商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商业局请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理。
吉安县商业局 吉安县财政局
2017年7月18日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吉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监督举报地址:吉安县商业局电商办公室(白云路24号3楼)
监督举报电话:江西省商务厅:0791-86246339
吉安县商业局办公室:0796-8442247
吉安县纪检:0796-8442323
吉安县审计局:0796-8442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