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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制度
发布日期:2017-07-25 来源:


吉安县商业局

吉安县财政局

文件

吉商综字[2017]25


吉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验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函〔201679号)、省商务厅、财政厅、移民扶贫办《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赣商务建设字[2016]262号)和《吉安县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吉县府字[2016]1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吉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经县政府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承办项目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的、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为促进我县电商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县商业局、县财政局是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的牵头单位,由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主持各类电商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企业向县商业局、县财政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县商业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三)验收小组验收完成后,提出验收意见,由县商业局、县财政局提交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形成验收文件。

第七条  验收方式
  项目实行绩效验收。一是听取汇报;二是现场查看;三是核对资料原件;四是实时查调相关数据。

第三章 验收要求

第八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九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核,县商业局、县财政局下发验收通过文件;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商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吉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监督举报地址:吉安县商业局电商办公室(白云路24号3楼)

监督举报电话:江西省商务厅:0791-86246339

吉安县商业局办公室:0796-8442247

吉安县纪检:0796-8442323

吉安县审计局:0796-8442380

                              

 

吉安县商业局            吉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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